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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学院期末考试通知

2016年06月29日 17:14 []次

通 知

本学期期末考试在即,为进一步加强考风考纪、净化考试环境、倡导诚信考试,建设优良学风和考风,学校将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管理:

一、充分利用教室视频监控系统,对考场进行实时全程监控。对发现的违纪作弊行为,教务处将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或通过事后视频回放进行核查,及时查处各类违纪作弊行为。

二、加强对考试过程的巡查力度,成立校、院两级考试巡查组,将对学校期末考试做到全面巡查。

三、各考场将配备屏蔽设备,要求学生不要携带手机参加考试。

四、《河北工程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考试违纪作弊部分内容摘录:

第二十九条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

1.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违纪:

⑴携带禁止物品进入考场的;

⑵携带物品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⑶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⑷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⑸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⑹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⑺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⑻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⑼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⑽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2.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作弊:

⑴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⑵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⑶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⑷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⑸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⑹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⑺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⑻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⑼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三十条考试违纪、作弊者,本次考试成绩以0分或不及格计入本课程总成绩的评定,对于成绩不合格学生不允许参加补考,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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