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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与环境工程学院公共用房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2016年09月24日 12:22 []次

为了适应学院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建立科学管理、优化配置、提高效率、服务一线的公房管理机制,根据学校公房管理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作以下规定。

1、学院公房用于保障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和公共服务等工作。未经学院批准,任何系、部、中心及个人不得将所管理的公房出租、转租、转借、抵押,不得为外单位(个人)提供公房,不得随意改变公房结构及外观外貌,不得随意改变公房用途。如有需要,须报备院党政办,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2、学院将及时整理收回闲置公房和离岗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调离自动离职、解聘人员等)所的用公房。这些公房可在学院内按规定进行调整。

3、严禁在公房室内吸烟、留宿、烧煮食物、用餐、堆放私人物品、停放电动车、自行车等。

4、严禁公房内超负荷用电、违章用电。更换的保险丝、保险管等不得超额定电流,注意人身安全。电器设备及配电装置有故障时及时请专人修理。不得擅自乱改线路和乱接电线。

5、不得在公共走道和安全疏散门口堆放任何杂物,不得锁闭安全疏散大门,保障公共通道通畅。

6、坚持三关一锁制度(离开房间时关灯、关水、关气、锁门),定期自查各种隐患,重要物品、贵重仪器设备,应按规定设置必要的防盗措施。

7、公房中的科研用房是指,用于科研、实验等方面的用房及其配套设施。公共科研用房的使用对象须为本院教师、研究生导师及学生。未经院领导允许,校外人员不得擅自使用。若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者,须与学院签定“能环学院科研用房安全使用协议”

8、使用科研用房的教师、研究生导师为科研用房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须高度重视科研用房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自身实验室的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条例(重要内容应在室内悬挂),并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与日常管理。

9、涉及到化学药品、“三废”、气体钢瓶、放射性、生物、电气、消防及机械安全等各类问题,第一责任人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学校有关规定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须专人保管,存放地点须符合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装置。第一责任人须建立危险化学品的购买、保管、使用与处置的管理办法和台帐,以便存查。使用后剩余的危险化学品,须及时归橱上锁,不准私自保存,不准随意丢弃、倾倒,不准私自转送其他部门和个人,严禁师生把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剧毒品应单独设立有防盗门窗、有监控系统的保管房间且必须存放在坚固的铁柜内,并严格实行双人保管,双人发放制度。对于废弃药液及污染物应严格执行统一存放,统一处理,不得随便倾倒。高压气瓶应定点存放,周围不得有火源、热源,注意防止剧烈碰撞、震动,应使用专用开启用具。

10、使用学院公共科研用房的师生,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公共空间的卫生与安全环境。除以上条例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公共科研用房的使用时间为早8:00至晚22:00

2)公共科研用房不得放置有易燃易爆物质、危险气体钢瓶或容器等。使用挥发性易燃物时应采取防止易燃物大量挥发、泄漏的措施,如因操作不慎造成易燃物大量挥发时,应立即开窗通风,不得使用任何电动通风设备通风,不能开关电器,注意防止电火花、明火等造成暴燃。

3)使用公共科研用房人员(以第一责任人为单位)实行轮流值班。值班工作内容包括:检查消防通道和安全疏散门的通畅和开启;清扫公共走道;检查灭火器材存放;每晚22:00三关一锁;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院教学办。

11、学院所有科研用房实行“一月一查、一月一报、报告备案”的常态化管理机制。

教学办负责制定公共科研用房值班计划,收取值班报告;所有科研用房的第一责任人,每月第一周向教学办提交安全工作自查报告。以上报告由教科办汇总,上报分管院长。

每月第一周,教学办对科研用房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结果上报分管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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