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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与环境工程学院教师培训工作管理规定

2017年03月29日 12:39 []次

一、为加快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整体素质,根据原有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教人[1996]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教师培训和学术交流工作,采取学院统筹安排,各学系主任具体负责管理的体制。

三、各学系根据学院教师培训的总体规划和工作要点,制定本系具体的教师培训计划。按计划开展培训工作,并对教师培训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和评价。对无故不参加培训及培训不合格教师,令其重训或暂停其教学工作。

四、各系可根据本系教师队伍中的优势项目,建立学院的教师培训基地。

五、学院每学期组织1~2次理论巡回培训,组织专家到各系进行指导。

六、学院鼓励和支持教师通过攻读硕士或者博士学位,更新知识结构,提高业务素养,为学院的学科建设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七、申请国家留学基金的访问学者或者国内访问学者时间一般为一年以内。

八、学院每年表彰一次教师培训优秀学系和先进个人,可作为职务聘任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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