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完善我院研究生的培养方案,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河北工程大学研究生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研究生除必须遵守学校制定的《河北工程大学研究生管理条例》、《河北工程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我院制定的研究生管理条例。
第二条所有研究生每学期开学前一日应到校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报到者,应向学院或导师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三条对新生进行专题入学教育,内容包括:河北工程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河北工程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河北工程大学能源与环境工程学院简介、河北工程大学能源与环境工程学院研究生培养计划、导师及工作人员简介、河北工程大学能源与环境工程学院有关管理规定,同时签订河北工程大学能源与环境工程学院安全责任书。
第四条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活动和学院组织的活动,不得无故缺席。按照有关规定,我院研究生每两周集中召开例行组会(由导师组织)。每年我院为研究生举办1-2次学术专题讲座。
第五条研究生培养工作要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及本院的培养计划进行。
第六条研究生因故离校一天以上须报告导师并在学院办公室登记后方可离校,否则按擅自离校处理。
第七条研究生须遵守宿舍管理制度,爱护卫生,保持清洁。研究生必须与学院签订《河北工程大学能源与环境工程学院研究生安全责任书》,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条学院研究生中期考核和分流实行淘汰制,凡公共学位课和专业共同课中有不合格者或者以上科目的学习成绩排名为全年级最末者,在中期分流时视其具体情况予以评价。被评为不合格者,推迟半年到一年进入论文阶段,不宜继续攻读学位者,终止其学习,做肄业处理。
第九条学院研究生奖学金从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及学业成绩三方面进行评定,在将所有研究生的公共课学位和专业共同课学习成绩进行排名的基础上,综合考查,择优录取。
第十条学院倡导勤学向上的学术氛围,鼓励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凡在校期间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研究生,对每篇论文撰稿作者(第一作者或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第二作者)给予一定补贴与奖励;在一般刊物上发表文章,学院不予补贴。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不得署与该论文无关者的姓名,且署名单位必须为河北工程大学能源与环境工程学院,供热、供燃气、通风及空调工程专业学生应同时署名河北暖通空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一条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认真做好毕业论文,并进行论文答辩。未修满学分,或未在公开出版的正式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者(论文必须与学术论文内容密切相关,且必须为第一作者或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第二作者,尽量为核心期刊)将不批准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研究生为完成培养计划进行所进行的课题调研、资料查阅等事务必须征得导师的同意,经费由导师具体安排。
第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且学习努力的研究生可向学校申请助学金、助学贷款或申请勤工助学。
第十四条研究生受到的所有奖励或处分将记录在本人档案内,并在推荐就业时向用人单位通报。
第十五条本条例适用于能源与环境工程学院所有研究生。
第十六条本管理条例解释权归河北工程大学能源与环境工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