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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与环境工程学院资产管理办法

2016年11月01日 08:51 []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固定资产管理,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账实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明确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学院固定资产主要分为三类:办公与教学通用设备、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设备与图书资料等,其中:办公与教学通用设备(包括:各行政办公室、各系和中心办公室、公共活动场所、计算机房、资料室等场所)归党政办统一管理;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设备归实验中心统一管理;图书资料归教科办统一管理。党政办主任、实验中心主任、教学办主任分别为以上三类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

第二条管理责任人可兼任资产管理员或指派专人担任资产管理员。

资产管理员须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固定资产的报废、外借须经管理责任人、学院分管领导批准。严禁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得擅自赠送、变卖、拆除和破坏固定资产。

第三条验收入库

资产管理员应按学校有关规定负责验收、入库,并登记入册。入库时要区分物品性质,危险品、易腐蚀物品、易爆物品,区别对待,妥善保管。管理责任人应定期检查。

第四条造册登记

学院所有物品的账册登记工作由资产管理员负责,资产管理员应根据物品的分类及时记账,按时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各种报表。管理责任人应定期检查。

第五条领用、借用及赔偿

领用办公用品,需办理领用手续。领用物品若有多余,须归还仓库。教学科研实验设备仪器仅供本院师生教学科研使用,不得擅自出借外单位。

向学院教师出借实验设备、仪器等物品时,须办理借用手续。出借单上应写明物品相关信息,须有资产管理员和借用人员的签字(借用人员应为本院教职工,不得填写学生姓名)。借出物品要按期收回。每学期结束时,资产管理员要及时收回、统一管理。对调动或退休人员,须做好物品借用归还工作。归还物品时要当面验收,如有损坏或遗失,按赔偿制度进行赔偿。

第六条资产报废规定

报废物品须填写报废原因,若是物品失窃,应有备案记录,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报废物品由资产管理员统一登记。报废单上应有管理责任人、资产管理员、学院分管领导的签字和说明,并报告学校国有资产处,请示处置办法。

第七条资产清查规定

党政办、实验中心、教科办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以物对账、以账对物,做到账表相符。固定资产清查要留有书面资料备存,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核。

第八条管理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各自的验收入库制度、造册登记制度、领用借用及赔偿制度、财产报废制度、资产清查制度等。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定期组织设备的清点、维护,提高设备利用率。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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